伟德国际1946学术道德规范
校字[2015]90号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良好学术氛围,促进学术繁荣和科技创新,根 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 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公司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 为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伟德国际1946从事学术研究及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管理人员 和各类在读员工等。
第三条基本学术规范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部《高等公司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伟德国际1946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等管理文件要求,严格遵守国家在信息、生态、环境、健康等方面的安全规范和规定。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
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
(三)积极发扬学术民主,倡导学术批评,充分尊重不同学术意见,反对学术霸权和强权作风。
(四)遵循科学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纯洁,严谨自律;积极创造良好的学术环境,正视和宽容学术失败。
第四条学术引文规范
在论文、著作、项目申请书、研究报告等作品中,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数据等,或转引文献资料,无论是否公开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须获得原作者准许或以适当形式予以注明。
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客观、准确,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应注明转引出处;引证内容不得构成创造性作品的主要部分或核心内容。
不得将未查阅过的文献转抄入自己的引文目录或参考文献目录中,不得为增加引证率而将自己 (或他人)与本论题不相干的文献列入引文目录。
第五条学术研究规范
(一)科学严谨。
以调查研究和科学实验为基础,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学术信息和实验数据的基础上,精 心设计研究方案,缜密论证,开展他人未曾或未能深入研究以及尚未实际应用的研究;反对片面追 求数量和低水平重复。
未经严格科学验证或同行评议的研究结果,不得在公众媒体炒作,也不得草率地推广应用。
(二)尊重他人。
明确承认、充分尊重和维护他人学术成果、知识产权,不复制、传播盗版出版物、影像制品和软件等产品。
研究内容应与项目申请书或任务合同一致,若需修改,应征得批准立项机构或任务下达方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如实全名标注各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和编号,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
(三)客观署名。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为成果内容的正确性与合法性承担责任。
任何成果均应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
成果主持人(第一署名作者或通讯作者、联系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除非明确标明不同作者的责任,否则成果因失误或欺骗而产生的责任由全部署名作者承担。
对于合作研究的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创造性的贡献大小,或根据学科署名的惯例,确定合 作成果完成单位和作者(专利发表人、成果完成人)署名顺序。
只有对研究成果做出实质性贡献(从选题、设计、实验、计算到得出必要结论的全过程中完成重要工作)者,才有资格在成果中署名。对虽对研究有帮助但无实质性贡献的人员应予鸣谢,不宜 列入作者名单。
对于确实在可署名成果中做出重大贡献者,除应本人要求或保密需要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其署名权。
员工在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应作为联合作者获得署名权。
(四)准确表达。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缩写、单位符号等。
(五)努力创新。
不得将同一研究成果或实质研究内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重复鉴定、评审、验收。
不得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作品同时投寄多个出版社或会议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
第六条学术评价规范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学术经历、学术业绩和学术成果进行登记、填报、介绍和评价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全面、准确的原则。
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规范、标准合理的原则,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专家诚信考评及追究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反馈、复议机制。
维护学术工作的公正客观,遵守有关避免利益冲突的规定和义务,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而影响其判断与决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公正性、损害公司和他人利益。
第七条学术批评规范
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
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活动中的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
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
第八条其他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九条本规范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