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德国际1946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校字[2015]9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师生的学术诚信意识,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 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关于严肃处理 高等公司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 金委《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伟德国际1946从事学术研究及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管理人员 和各类在读员工等。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有关学术道德问题投诉的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并向公司提出惩处意见。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认定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主观期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或引用资料;
(二)随意变更研究内容、课题名称、课题组成员组成或排序;
(三)将实质研究内容相同或类似的作品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或将实质研究内容相同或类似 的成果多次鉴定、评审、验收;
(四)抄袭或变相抄袭他人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学术观点、学术思想、调查资料、实验数据等文献和数据,把所引用的他人成果构成自己成果的主要或实质部分;
(五)未实际参加项目研究或论文、论著的写作,而在发表的成果中署名,或未经合作者(包括员工)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变更署名,或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中署名;
(六)伪造或不如实上报学术经历、作品发表证明、有关证书等学术能力证据,篡改专家评价 意见、夸大和改变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通过各种媒体公开报道尚未经过公司或其它学术机构论证过的重大 发现或研究成果;
(八)学术评价活动中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和被评者学术业绩,违反评价程序 和评价制度,泄露评价成员名单、讨论过程评审成员的个人意见;
(九)被评价者干扰评价过程;
(十)借学术批评的名义进行人身攻击和诽谤、打击、报复,压制与自己学术观点不同的人;
(十一)其它违背社会行为规范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十二)员工在学术活动中,有下列行为者也被视为违背学术道德规范:
1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老师)的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现成文字;
2虚构、篡改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
3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加考试;
4通过剪裁他人公开发表的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学位论文;
5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擅自将教师讲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或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结果和科学发现。
(十三)其他由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处理规则
第五条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职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在人事录用、职称评聘、岗位聘任、学位授予、项目评审、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优等工作中,予以一票否决。
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法律,将通过法律手段处理。
第六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研计划,对其因该行为获得的职称、岗位级别、研究生导团队格以及其他学术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如当事人为课题负责人,将冻结或追回其相关科研课题研究经费。
第七条 对于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员工,在校期间发现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公司员工管理规定》、《伟德国际1946员工违纪处分规定》以及《伟德国际1946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处理规程执行。
毕业离校后发现的,将依照问题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直至撤销所获学位,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八条校学术委员会接到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在5日内通知被举报人,并听取被举报人申辩,决定是否对该举报立案。
第九条 一经立案,校学术委员会在5日内组成调查组,实施调查和认定。
调查组由学术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其他人员予以协助。
学术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如被举报,或与被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特殊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举报人如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成员不宜参与调查,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有义务协助调查组调查核实,说明事实真相,提供必要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调查组必须认真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保护被举报人的权益。
调查组负责撰写调查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与内容、主要事实与证据、与被举报
人谈话情况、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等。
第十条调查组于30日内将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做出明确结论及相应 的处理意见后通知被举报人。
被举报人对不端行为的处理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后20天内向学术委员会书面提出。20 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处理意见。
学术委员会在收到异议后20天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由校学术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提交董事长办公会,由董事长办公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对学术不端行为当事人和事件的处理情况,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及时上报上 级有关部门;对侵犯他人或单位权益、造成更大范围不良影响的,还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打击报 复的校内举报人,公司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将诉诸法律。
第十五条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有责任保护投诉人和证人。在董事长办 公会做出最终处理决定之前, 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内。
第十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的非行政处分,在处理意见书中予以明确期限(一般为二年至五 年),处分期满后,被处分人可向公司学术委员会申请终止处分,经学术委员会审查,可撤消其处分, 并提请相关职能部门恢复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及相应的工资待遇,恢复相关教育、研究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